一、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1、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护理费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
4、医疗费
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省内100元/天。
6、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8、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9、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赔偿标准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现阶段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以上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医疗费、交通费还是护理费和误工费都是以正式票据为凭证,才能进行赔偿。而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在赔偿死亡补偿费后,还需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丧葬事宜费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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