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就车辆维修费等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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