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所谓的营养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受伤比较严重,需要吃一些比较营养的食品来加快身体恢复。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人们生活质量提高,营养费应当包括我们所购买的一些补品,所以,对于营养费的支付,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营养费的赔偿,一般来说是结合所在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的比例来进行计算的,大概就控制在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之间。另外,各地的情况不同,那么对营养费标准的规定也不一样。根据2018年2月6日《201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可以了解到,目前,河南省营养费计算公式为“50-100/天*营养期间”。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条的规定,一般公民的人身在遭受了损害之后,因为需要进行救治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其中就涉及到了医疗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作为赔偿的义务人此时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在本《解释》的第十九条的规定中:赔偿义务人对医院开的医疗费、住院费等一系列的发票如果有疑问或者对这些票据的合理性不认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质疑,但需要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
《解释》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了,通常情况下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此时是按照受害人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来进行赔偿的,这个费用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为节点,在此次之前的金额来确定的。但是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后面还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受害人可以在判决之后又发生的一些治疗费用继续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在这其中如果有一些钱是必须要花在治疗上的,那么,受害人可以在一开始起诉时就一并主张。由此可见对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是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的,根据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后续治疗必然发生的治疗费是可以再起诉时一并主张的。
另外,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想要得到营养费,是需要参照受害人住的医院的医疗意见来确定的,这是得到营养费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交通事故赔偿这一部分,法院对营养费的认定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就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判决来看,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会支持营养费的主张,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基本就不考虑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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