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现场的概念
在实务中,有些行为人并非在肇事后马上离开事故地点,而是在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后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过程中逃跑。对于这种情况,行为人既然选择了逃逸,其主观上必然存有恶性,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目的由交通肇事的过失性变成了放任结果继续发生的随意性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的逃避性,因此,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过程中逃跑的行为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逃逸”是指为躲避一定的事物而逃跑,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认定还应当包含两个本质内容:
一是逃避抢救的义务;
二是逃避责任的追究。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即符合逃逸的要件。因此,即使不离开现场,只要行为人未对受害者采取积极的救助义务或有推卸法律责任的故意,即可认定为“逃逸”。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符合逃逸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逃逸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人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做出了逃逸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目的,则不能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可以私了的情况
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果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交警会认定逃逸的车主要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如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因此,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了,肇事车主可以与受害人私了达成和解,但主要是民事赔偿方面的和解,此时也能对减轻治安处罚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如果逃逸了,大多数情况下车主的行政处罚是没办法避免的,除非有以上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但是具体可不可以减轻或者不处罚这也取决于公安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公安交警部门是有决定权的。
发生交通事故要尽早报案,公安交警部门会帮助解决问题。法律对于肇事逃逸是有严格处罚规定的,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要及时救治伤者正确处理纠纷,以免造成更大的困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文明驾驶才能减少交通事故和事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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