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属于强制险的范围,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后,一般可以用保险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存在的交通逃逸行为的可能就会影响到保险的正常理赔,因为有的商业保险在发生逃逸的时候是不会赔偿的。如果办理的是交强险的范围,这个时候无论是不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是投的其他的商业保险范围的,按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就无需赔偿了。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立,保险公司即应履行赔偿义务。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在我国的肇事逃逸的保险处理的规定中,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基本原理来看,一份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三方是充满着太多的未知。对于这种不赔偿的,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违法法律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在我国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处理的规定中,如果办理的是交强险的范围,这个时候无论是不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是投的其他的商业保险范围的,按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就无需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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