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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及理解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所指的各种行为。

综述,小编觉得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都应该悉心爱护。肇事逃逸行为是对生命的大不敬,社会道德和法律都不会允许,因此朋友们开车需谨慎,如果遇见无法避免的灾难也请有一颗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及时的救助受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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