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其实指的就是驾驶人员在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同时,发横了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事故当中的人员死亡或重伤,又或者是给公私财产带来相对重大的损失,应该要被相关的法律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种过失性犯罪。
一般判定其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需要参考它的四大构成要件:
第一大构成要件就是:主体
其主体指的就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这个主体是不能只理解成只是在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工作的所有人员,也不能理解成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如果不是交通运输的人员,在违反了交通法规并且在交通运输过程当中,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也应该是本罪的构成主体。
第二大构成要件就是:客体
本罪所侵犯到的客体就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其实指的酒肆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应的交通设备而联系的水陆空等交通运输,这一类运输的特点就在于它与我们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了事故,就可能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说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大构成要件就是: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表现,既包括了由于驾驶人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也包括了驾驶人因为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失。也就是说驾驶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要预见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是已经预见了,但是相信自己完全可以避免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第四大构成要件就是:客观四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首先必要要有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客观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需要承担的处罚作为法律基础。
第二个因素就是必须发生了重大的事故,或者导致人死亡或重伤,或者直接使公私财产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第三个因素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必须是因为违章的行为而引起的,二者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即使是驾驶人出现了违章行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时间上也不存在先行后续的关系之下,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第四个因素是此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车站、码头等交通运输过程当中的,而后其范围扩大到了公共停车场以及广场这一类应用于公众通行的各大场所。
之后修正的刑法当中,在交通肇事罪行中还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此罪为危险犯,不需要根据其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定罪,只要是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比赛,或者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就会构成本罪。这一类危险的驾驶行为同时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依照相对较重的处罚来定罪处罚,但不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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