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
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三、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从这点上来看,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其实是很大的。因为缓刑的适用对象就是要求主刑是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最终法官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才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