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其他证据材料。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建议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时候,就把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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