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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一直得到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程序的广泛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交警调解不能解决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有哪些是交警调解不能解决的类型呢?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不少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这样可以避免一起诉讼,当然能够调解的交通事故在国外被称为“幸福车祸”,没有人员受伤双方能够调解赔偿。不过律师提醒
并非每次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① 当事人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③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④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⑤ 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⑥ 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