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种方式。司法实务中,我们比较倡导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那么,在进项交通事故调解的过程中,哪些人可以参加相关的调解?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一)和(二)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三)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除了调解的方式可以解决纠纷以外,还可以采用和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关于交通事故你还有其他内容想要了解的,可以访问律图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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