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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员入刑案例有什么?

校车超员超速行驶严重危害了学生的安全,也给城乡道路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随着校车超员超载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编者整理了网上校车超员入刑案例,和列入刑法后对该行为的惩治措施的变化,以方便读者参考。

一、江苏首例校车超员入刑案

2018年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致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驾驶员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这是自去年11月“刑九”实施以来,江苏查获的首起校车超员入刑案。28日,江苏仪征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臧某因超员接送学生,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7日下午,驾驶人臧某驾驶客车接送仪征市民营“大风车”幼儿园幼儿上下学途中,行至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与中江路叉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造成车上有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据警方通报,经调查,发生事故的这辆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15名幼儿园学生,1名老师,1名驾驶员),在事故中受轻微伤的2名学生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随后,江苏省交警总队公开对这起事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称,经医治,2名轻微伤学生已出院回家,而臧某则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通报内容指出,对臧某的处罚依据出自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法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赵县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

近日,赵县某村的郅某因开车严重超载被赵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赵县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

被告人郅某是赵县某幼儿园园长,2015年11月10日16时40分许,郅某驾驶核载8人的面包车,将其幼儿园23名学生及老师1名,从某村送往某村,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郅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案也给那些经常超载拉客校园客车司机敲响了警钟。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验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因为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危,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我们提醒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规范校车管理和驾驶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三、浙江省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临海人毛某和老婆办了一个私立幼儿园,还置办了一辆校车,但也因为这辆校车,近日毛某被临海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浙江省首例校车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

2015年12月2日,毛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幼儿校车送幼儿园学生放学回家,16时03分在临海市小芝镇南丰村正大机械厂门口时被交警拦下,当时车上一共有42名孩子和2名成人,但这辆校车核定载人幼儿21人 成人2人。

临海检察院审查还发现,该校车有效期为2015年3月31日,在到期之后,并未重新申领新的校车标牌。据毛某供述,该幼儿园登记有幼儿177名,其中115人需要接送,而接送车辆仅有一辆。毛某为贪省力,将本应分批接送的幼儿塞进了一辆校车

法院认为,毛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毛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四、[岳阳] 湘阴县交警查获首例校车超员入刑案

犯罪嫌疑人蒋某因驾驶校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该县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案。

4月5号下午15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湘F71746中型专用校车从湘阴县安静中学出发,沿静河镇路段由东往西,行至青麦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蒋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事发时超载率达60%,其违法行为符合立案侦查标准。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蒋某的驾驶证还将记12分、罚款2000元 。

五、舒城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 驾驶员获刑并罚金

舒城某幼儿园校车核载7人,驾驶员驾驶时却载了16个幼儿,超载率达157.14%。11月2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该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 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院首例校车司机超载入刑案件,经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黄某受雇为舒城县某幼儿园开车接送幼儿。同年6月22日下午,黄某驾驶皖某号小型面包车沿舒城县某镇中心小学门前道路送幼儿回家,当行驶至某自来水厂附近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幼儿16人、随车护送老师1人、司机1人),事发时超载率达157.14%。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太后悔了,不应该这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校车驾驶资格,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但被告人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六、西平县法院判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驾驶员因校车超载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西平县某幼儿园的司机葛某,今年5月5日下午驾驶不具有校车资质的普通中型客车送学生回家途径五沟营镇王阁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被查获时,这辆额定载客14人的中型客车上,竟载着25名学生,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驾驶无资质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葛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西平县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载入刑案件。

七、铜陵首例校车严重超员入刑案件立案

据铜陵新闻网报道, 核载19人、实载30多人,驾驶人王某某、钱某某分别驾驶皖G113**号、皖G108**号中型专用校车严重超员,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管大队于4月20日查获。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驾驶人王某某、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俩人已被取保候审。这是铜陵首例校车严重超员入刑的案件。

4月20日15时40分许,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管大队天门中队冒雨在辖区道路巡逻,当巡逻到青铜路罗家嘴路口时,交警发现在公路上行驶的二台专用校车超员嫌疑,交警立即示意该两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当交警走进校车车厢检查时,吃惊地看到车里坐满了学生,过道里还站着许多学生,车里一点空隙也没有。经过核查,G113**号校车核载19人,里面却挤了36个人;皖G108**号校车核载19人,实载共34个人。交警立刻固定证据,依法开具《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予以扣车,并联系其他车辆将学生安全转移。

经调查,这两辆校车都是义安区天门镇一所幼儿园的,当天下雨,为了一次性拉完学生,两名司机便对校车空间进行了“最大化”利用,将原本跑二趟运送学生,冒险改为跑一趟运完全部学生。两人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天下雨交警不会查车,不料被当场查获。

目前王某某、钱某某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据介绍,近年来,校车超员、超速行为时有发生,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校车严重超员的最高处罚是罚款二千元,严重超速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些驾驶人觉得超员超速,既不会判刑又不会坐牢。若是被交警发现,也是扣点分交点罚款就可以了,因此很多人屡教不改。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校车超员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列入了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八、福建首例校车严重超载入刑案宣判 两驾驶员被判处拘役和罚金

7月29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犯罪嫌疑人赖某杵与赖某勇,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学生放学,行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其超载程度符合立案侦查标准。据悉,两人从3月中旬开始,就已驾驶上述两辆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庭审当天,平和法院邀请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九、校车女司机超员运输学生 宜昌市首例危险驾驶罪案宣判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宜昌市首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最终对女司机向某超员运输学生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作出当庭判决,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年12月20日下午3点多钟,向某驾驶核载只有7人的小面包车满载一批学生和家长从县城龙舟坪镇津洋口集镇开往胡家棚村,车内总人数达到15人,已严重超员,所幸被交警大队龙舟坪中队执勤民警拦截。随后,执勤交警对车内实载人员清点,发现车内一共载有6名学生家长和9名学生,交警用警车将学生和家长安全转运回家后,将违法行为人向某带回交警大队,对其依法进行了刑事调查询问及取证。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事校车业务超载的犯罪行为,为宜昌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件。

十、校车超员超载入刑的法律变化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新规定

“刑九”在危险驾驶罪中新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等几种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特别是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通过以上校车超员入刑案例,校车超员超速行驶给学生和道路交通安全留下了严重的隐患。校车超员超速行驶列入刑法,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相关部门应从学校采购的校车入手,规定学校或幼儿园采购专用的校车,规定校车必须加装GPS和限速系统。对校车司机进行培训,配发校车司机资格证,以避免校车司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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