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等多种情况,依然必须在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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