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记周期内记满12分,在驾驶证扣留之后15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参加7日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知识学习,测试后合格记分清除。一个记周期内达到24记分,在完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关知识考核,考核完成后10天内,接受车辆管理所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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