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刑事等的纠纷,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哪些要素?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当事人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极有可能会委托律师来处理纠纷事宜。通常情形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需要先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原则,来确定可以收取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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