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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广州违停怎么处罚?

一、驾驶员在广州违停怎么处罚?

驾驶员在广州违停受到的处罚一般是被罚款并被扣分,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五款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款 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款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款 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款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停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广东省停车需要遵守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二条 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停车场、渡口,以及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记录的车辆信息、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之中,若是实施了违停、违章掉头等的行为,那么受到的处罚通常都是扣分、支付罚款。但若是由于违章行为的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此时驾驶员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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