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等。
3、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4、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等等。
确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特别是工厂、仓库、矿山等单位领导者、指挥者等具有强令资格的个人,对于生产安全生命安全等一个警钟。有效保障企业生产劳动者生命安全,避免明知存在违章或重大危险仍然强迫作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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