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二)查勘定损。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四)理算复核。
(五)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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