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无论事故大小,只要保险公司进行了赔款,都算“一次事故”。
并且保险公司在设定保费时主要依据是车辆上一年度的赔款金额和发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次数,如果车险客户在上年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保险期间没有发生已结案的赔款记录,则其投保可享受无赔款费率下浮优待,对于三年内未出险的客户,最多可给予3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一年理赔次数较多的高风险客户,车险费率同样会上浮,一年内出险5次以上,费率最高可上浮30%。
反之,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0%;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也就是说,车损险一年报1次及以上就不打折,如果车主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保费可下浮10%;连续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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