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规定在属于刑法的内容,醉驾涉及到犯罪,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车辆,涉及到危险驾驶罪,醉驾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但是对于行为人来说似乎还是没有任何的影响,还是有非常多的醉驾行为,醉驾就是在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了八十毫克以上的时候,还驾驶车辆的行为。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刑法规定什么叫醉酒驾驶?
一、什么叫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关于醉驾一律入刑,在2011年2月以前,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也是没有危险驾驶罪的。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后,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到这时,“危险驾驶罪”才出现。“醉驾一律入刑”出现得早些,2011年9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这时开始,“醉驾一律入刑”才被固定下来。
有了这项“铁规”,各地在查处酒驾中,执法明显强硬,在这种执法的震慑下,醉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现了很大提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逐渐成为很多人的基本常识,这些都是“醉驾一律入刑”带来的积极变化。如果此时“醉驾一律入刑”出现松动,不仅可能导致前功尽弃,也会让酒驾出现反弹。虽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如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还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惩罚,可是这种治安处罚有多大的约束力,对醉驾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慑作用
醉驾应该依法对行为人严厉处罚,醉驾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的秩序,治安管理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影响,并且醉驾对于自己还有他人都会造成生命的威胁,醉驾及其的危险,所以很容易就会发生车祸,那么就涉嫌肇事罪等内容。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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