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苏州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人醉酒驾驶占了大多数。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是仍然有些人喝酒后开车,如果是醉驾,则驾驶人要负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后,由法院作出判决。那么,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通过本文学习下相关知识。
一、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在量刑方面,苏州市规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另外,《醉驾纪要》第17条规定了8种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
2、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
3、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
5、醉驾时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6、具有违法或犯罪前科;
7、具有先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8、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构成自首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有其他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减少拘役半个月来调节基准刑。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办理相关的取保手续后才可以。
综上所述,刑法修订案将醉驾列入危险驾驶罪的一种,量刑起点是驾驶人酒精含量80毫克。根据苏州市地方文件,苏州醉驾量刑标准是当事人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拘役增加一个月。另外,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是否初犯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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