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司机朋友的一条铁规,但是如果有人冒着风险喝酒,存有侥幸心理,结果被查出来。甚至在喝醉的情况下导致了交通事故而被刑拘,不仅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其本身的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公职人员,那么醉驾影响工作有什么严重表现呢?
一、醉驾影响工作,对公职人员有什么严重影响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有可能受到开除处分。
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言,醉驾影响工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从该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旦被判处刑罚的,那怕最后仅是判处罚金,也是必须开除处分,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丙种情况: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非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给予开除处分。
那么,对于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应如何区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2条和第50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能保留公职
根据之前论述可知,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就意味着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一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保留公职的条件是无罪释放或免除刑事处罚。
所谓无罪释放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以无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以无罪为由宣告被告人或上诉人无罪。
所谓免除刑事处罚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或上诉人情节轻微为由其做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总的来说,对于行政机关公务或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后,只有两种情形才能保留公职:要么无罪;要么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罪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都可以保留公职,即免除刑罚处罚、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没收财产、管制、拘役的人员可以保留公职。
在很多人的思维里,往往认为一旦行为构成犯罪了,就会受一开除处分,这些思维没有注意到构成犯罪与判处刑罚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判处刑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但构成犯罪的,未必会判处刑罚。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本,远比普通民众高。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醉酒驾驶机动车,只要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通常也就是吊销驾驶执照、缴纳罚金、拘役三两个月,但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事情仅非如此,万一处理不当,还可能失去工作,失去大好前途,失去家人、亲戚、朋友的肯定及尊重。
对于醉驾影响工作的具体严重性上文中有了详细的说明,不仅仅是对工作造成影响,对社会治安也造成影响,尤其是公职人员,不仅失去了他人的尊重,对于自己的家庭的伤害也将存在。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必须要喝酒的时候,一定要找好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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