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日益快速发展的今天,经过法制化的建设,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更多公民的参与。与此同时,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其中就有不少驾驶人员在醉驾时出示醉酒驾驶许可证,相关执法部门又是怎么判定的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2013年最新出台的酒后驾驶处罚规定,同2012年酒后驾驶处罚规定相同。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 醉酒驾驶许可证是不存在的。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在醉酒驾驶被执法部门发现之后,会给予驾驶人员一定程度上的惩罚,包括违约金交付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情形严重程度进行不同处罚。希望广大饮酒群众们注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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