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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醉驾出新规了吗?
我国尚未对醉驾制定新的规定。就当前来看,关于醉驾比较新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然,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关政策规定。有需要的话,可以参考当地的规定。
二、醉驾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由此可见,醉驾新规相较于之前并未发生太大的改变,还是进一步的在不断的调整对于醉驾的惩处力度,也可以说是越来越严格,当然,对于醉驾在大多数时候并不适用于宽严相济,但类似于迫于无奈救人的这种情况醉酒驾驶汽车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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