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的漏洞就是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自由裁决的幅度有些过大,特别是对同样的犯罪情节,而且双方都有认罪的这种态度,但是有可能就做出了不一样的量刑结果,所以就导致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也认罪了,但是认为判决的结果有些不公正,对此也是能够提起上诉的,但是认罪不认罚上诉的期限是在十天之内。
一、醉驾认罪不认罚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中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对于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也不仅是醉驾案例当中存在着认罪不认罚,从认罪认罚制度出台以后,我国对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这个幅度一直都没有进行一个精准的确定,仅凭工作人员结合当前的案件自己却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这就容易造成量刑不精确,对于当事人,如果真的不认罚的话,十天之内提起上诉,虽然不能保证上诉可能会相较一审的量刑减轻,但是也绝对不会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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