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正式取消入刑了吗?
醉驾没有正式取消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条文进行调整,但仍保留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刑法修正案都没有对与醉驾相关的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
二、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具体认定
1.除外原则
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绝对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2.分析方法
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3.参考类型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醉驾判刑标准
首先,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以及财产损失后果,但是没有逃逸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次,如果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如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错过了治疗时间而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是影响醉驾的量刑标准的关键因素。逃逸所导致的后果必须和逃逸行为本身有着因果关系。如果是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本身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就不能被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仍然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因此醉驾并没有正式取消入刑,但实践中会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判断是否认为是犯罪,是否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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