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顶替酒驾车祸有什么处罚?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者按妨碍公务行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况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顶替这按包庇罪、妨碍公务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冒名顶替者构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自首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顶替行为如何确认?
1、是否存在顶替,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交警经过调查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有顶替的情形,那么顶替的事实就不能成立。
2、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顶替,可能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比如被替换的驾驶员无驾驶资格、存在酒驾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类似情形,即使替换驾驶员,也不影响事故责任。
3、事故责任是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刑罚处罚)的基础。
如果查明了顶替的事实,所有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原先的驾驶员承担,对于顶替人来说,他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他要承担是另外一种法律责任,包括事故当事人一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其本人构成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工具的使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交通安全和遵纪守法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珍爱生命,尊重规则,社会才会更好反馈给我们。饮酒驾驶的行为是更加不允许出现的,这就跟个人的责任心有关,希望我们每个人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