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那么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吗?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本文将就此作具体阐述。
有关部门就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与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将机动车交由醉酒者驾驶的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当事人之间对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过。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对“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理 由如下:
1.纵容他人酒后驾驶只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能据此作为 应否入罪的判定标准。《解释》未规定纵容他人违章驾驶行为可以构成交通 肇事罪,且当时法规规章也无纵容他人违章驾驶的禁止性规定。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且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据此,可以确认,纵容他人酒后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是,对此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刑事法律和相关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2.从行为性质看,“纵容”是一种放任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有别于纳入刑法调整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积极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纵容”是指对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纵容”是消极、‘放任行为;而譬指使、强令”’是主动、积极行为。因此,“纵容他人违章驾驶”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只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才可以纳入刑法调整。否则,与酒后驾驶之人一起饮酒者、酒后驾驶之人所驾机动车上的乘员,明知此人饮酒后驾驶而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均属于纵容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可能构成犯罪。若此,刑法的打击面显然过宽,实不可取。虽然第二种意见为了克服打击面过宽问题,设置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的限制性条件,但是,“将机动车交给他人”后,他人是否亲自驾驶、是否醉酒驾驶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连带承担刑事责任,仍难以避免将来司洼实践中随意扩大打击面。中国系人情社会,此种现象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将此种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可能引发负面的评论。 3.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对事故负相应责任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为前提。《解释》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危害后果,依法定罪处罚。如果认为纵容他人醉酒驾车者亦可构成本罪,则无法判定其对事故所负责任,将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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