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城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自2010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设立了四个“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截至2012年6月,共受理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69691件。为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撤快处快赔(以下简称“三快”)是指: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定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0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满足社会需求,成都市设立“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和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在成都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事宜。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受理保险理赔之后及时赔付到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快服务中心”周边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交通警察,设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管业务以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的宣传,发放《成都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以下简称《快处协议书》),以及“三快”处理宣传资料。
第五条 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二)依法自行撤离现场。
(三)当事人达成赔偿结果的,及时填写《快处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
无《快处协议书》当事人已达成赔偿结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负责赔偿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协助负责赔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者未达成赔偿结果的,由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六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凡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按保险公司或交通警察的指引,共同前往约定的“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当事人现场报警的,接处警交通警察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就近到“三快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
第七条 当事人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时,应当提供《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保险责任的认定、事故车辆的勘验和损失确定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后,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一)至少有当事一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
(三)协商一致后,至少有当事一方反复的。
(四)至少有当事一方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事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理赔处理
(一)一方全责,其他各方无责的,由全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理赔处理。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保险公司各自负责理赔处理。
(三)当事一方车辆未参加保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有保险一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损失确定工作,或由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按照中保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一)当事各方车辆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当事各方在事故中都有过错;
(三)当事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符合中保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或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部分,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共同到“三快服务中心”处理理赔事宜,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报警的,由交通警察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为防范保险欺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等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至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定期筛选行业车险理赔信息,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保险行业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车险欺诈合作机制。
对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依法追回。
第十五条 其他区(市)县实行“三快”处理的,以当地公安机关上报成都市公安局与四川保监局会商同意后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