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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

目前,我国针对交通事故并未作出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一般在计算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往往就是参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该司法解释一共有三十六条,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作为上位法的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该司法解释中,主要也是以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来展开的,对实际应该赔偿哪些项目、具体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

接下来,小编选择性的选取几条条款进行解释,其他内容大家可以在国家政府网上进行查询,写的很详细。第一条中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定义和解释,并明确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是当生命、健康、身体遭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对于此原因进行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主要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故意、过失的情形,如果是受害者一方故意、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而对于造成损害的侵权一方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都不能减轻赔偿,但是要注意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出现了重大的过失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我们经常遇到,如最近发生的商场镜子倒塌,致使小孩被砸中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的情况,还有酒店安保措施不健全,导致他人进房间骚扰住户造成损害的,还有餐饮行业应卫生处理不到位造成顾客摔倒的等等新闻屡见不鲜,那么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等等,或者是其他组织活动的组织者等,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他人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权利人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因为第三人引起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是由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并不是说这些经营者、组织者没有义务,他们对第三人在他们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防止和制止的义务,如果权利人要求起诉经营者、组织者的,应该要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其实主要就是第三人的责任,经营者、组织者如果进行了赔偿了的,可以再对第三人进行索赔。

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在第七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因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了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应没有得到该有的教育、管理,对他人进行了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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