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通过中介公司与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20万元房款和1.2万元中介费。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三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我找伍某退钱,伍某却消失踪影,另两个房主称不知其去向。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我买房被骗和公司没有关系。
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担责?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购房屋有三个房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查清房屋所有权是基本义务,但是中介公司没有查看伍某房产证,更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证,以至你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伍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房款。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损失的造成,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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