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后租客不主动搬走,你可以发函(要有证据)通知他合同已到期,要他限期搬走。他如果拒绝,就处于侵权状态,当然不产生优先权。
2、假如他又来交房租而你也收了,哪怕你此前发过函要他搬,此时也认为你与他延续了租赁关系,租赁期限以他交的房租为准——交几个月的就租几个月,在延续的期间他有优先权。
3、假如你没发函赶他,他也没交房租,那很好办,在你卖房之前发函让他走就行了。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属于物权,而承租权则是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复杂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界限却越来越难以划定,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这一特点在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有集中体现。在这种趋势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为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价值。
首先,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交易更加频繁,有时会出现一间房屋今天刚租出去,而明天就可能转手出卖的现象,如果按照调整物权与债权的一般原则来处理,新的所有权人可以对抗承租人;那么将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风险,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为有效发挥租赁物的效用,同时也为了维护财产流转秩序,就有必要对买方与卖方?出租人 的权利作必要的限制,以此实现法的价值追求。
其次,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合同法就是通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平等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及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权益的同时,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给予了特别的关怀。
租期到期后的问题需要自己按照有关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毕竟涉事人员的主观因素存在较多的差异,但是只要自己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积极有效的处置,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合理的应对不同的情况,灵活的处理,协商解决,尽量在第一时间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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