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购买者拥有房屋的买卖产权。当这间房屋被屋主卖出去的过程中,出现纠纷的话,就涉及到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的问题。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有哪些规定呢?对此不明白的,跟着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甲只能在b地起诉乙公司。
但如果能确认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第二十四条,即也可以在a地起诉。
1、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4、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5、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7、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8、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10、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11、司法解释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所以说,对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上,一般是由被告人所在地区的法院管辖。而其他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不同的情况,在上述内容中也有提到如何处理。如果大家对于此类问题还有无法解决的情况,可以找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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