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方式。如果一方是婚前全款买房,则该房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即使是婚前全款买房但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的也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但是婚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这属于物权法上的变更登记行为,也就是说将该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可以视作是一方向另一方的赠与,如果离婚则可以要求分割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一方的子女名下,则该房产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也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1、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认为所购买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质就已经被模糊掉了。
2、婚前房产
这种情况,如果产权登记已经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产权归属没有争议。难就难在婚后财产混入该房屋按揭贷款偿还之后,分割起来就异常麻烦了,具体分析见专题。
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律图小编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财产婚后所得且夫妻财产具有区别于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地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就能全额买得起房子的这种家庭在我国来说还是在少数的,而且,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加上配偶的名字很多人都觉得无可厚非,但是像是这种,自己全额购买的房子就很少有人愿意加上配偶的名字了,并且,事实上房产证上也就是一个人的名字,那对方的婚前财产自然无权要求分割。
延伸阅读:
婚前债务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