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是对房屋权属的重新认定,房屋所有权由原权属人变成新权属人名下。对于房屋产权登记转移我国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聊聊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第 32条 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 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 33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 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 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而出卖的房屋。
2、出卖人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在受让人没有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开发企业超过审批进行建房,超出的部分就无法办理产权证。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5、其他原因。如开发企业没有将抵押权注销、涉及诉讼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出现最多的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然也有赠予等情况,不过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是一件很繁杂的事情,不仅要计算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的费用,而且还需要确认程序是否合法。所以,小编建议登录律图平台找专业律师陪同,他们的帮助是很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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