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房产证,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如果明确房屋产权,比如法院判决书,那么是可以做公证的。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
4、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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