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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执行竞买人要如何维权?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竞买人要如何维权?

对于竞买人(法拍房购房者)来说,竞买人在竞拍法拍房时,需要高度重视法院的风险提示,一定要前往房产登记部门核实拍卖房产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拖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抵押以及抵押时间,抵押债务金额等具体问题。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最后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保证拍卖房产的瑕疵,法院不负责清场。竞买人一定要实地察看房产,了解拍卖房产有无人居住,是自住还是租赁租赁期限,是否拖欠水、电、煤气、管理费等,到辖区派出所了解该房产的户口登记情况,能否满足户口迁移等事项。

、提醒广大竞买人(购房者),随着拍卖房产逐渐进入市民购买房产的选择视野里,该类纠纷将更多的进入法院裁决,而不再是无药可解。如果竞买人在承受巨大风险购得房产仍遭遇类似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这可以从各国立法中得到印证。《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买受人不得辞退经公证作成或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房屋或土地承税人;但于租赁契约中保留此项权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国对于房屋及土地租赁契约,如果契约已经公证或者该契约有确定日期,则该租赁权有对抗效力,买卖不破租赁,但双方在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 1项规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转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规定了土地租赁契约中,出让不破租赁。《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对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亦发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赁经登记后,有对抗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该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认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不动产租赁而言。这是因为,“以居住营业或农耕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动产,各国立法为谋求社会生活之安定及增进,均采取巩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针。”是否有国家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动产租赁,由于笔者孤陋寡闻,不敢贸然作出判断。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因为我国的房价过于的高昂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选择租房居住,那么在租房时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的过程中房屋被所有人进行了出售或者是转让后也是不会破坏租赁关系的,这也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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