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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