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但是企业、公司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利用土地来建设房屋,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在进行担保或者租赁时,其法律关系是不一致的。比如在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是分开来的。那么房与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是房地产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房地产社会关系,是因房屋土地在人和人之间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它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如政策规范、法律规范、习惯和道德规范与内部规章规范等。房地产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因素构成,缺一不称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三要素。其主体指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又称为“当事人”。国家是房地产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只不过它往往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内容为房地产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因房地产财产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这是由房地产调整对象的单一财产性所决定的。其客体为房地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无一例外房地产作为惟一的客体特别明显。
房地产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总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依据。因而,所谓的房地产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相关的活动。事件,是指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现象。根据房地产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相关,也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作为房地产法律事实的主体行为,可以被界定为在主体意识支配下的,能产生房地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房地产管理行为
房地产管理行为,是指房地产管理主体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进行计审批、检查监督、登记发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同于房地产当事人所实施的房地产法律行为,它不是为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房地产法律关系而以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而是其职责所要求的必须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
(2)房地产开发行为
房地产开发行为,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谓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所谓房屋建设,即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门用房。
(3)房地产交易行为
房地产交易行为,是指房地产主体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活动。房地产交易行为是为实现房地产价值的核心环节。
(4)房地产服务行为
房地产服务行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交易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服务活动。房地产服务行为对于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法律事件,是指由房地产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废止和不可抗力事件等。一般认为,导致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事件(此二者也时常并称为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
作为房地产法律事实的自然现象,是指能够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一切来自人类意志之外的事实。如山洪暴发冲毁房屋、地震阻碍交通等等。
(2)社会事件
作为房地产法律事实的社会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重大社会事实。如战争、罢工、社会变革、法律的颁布和废止等等。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房与地的法律关系中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房地产法律事实和其他的法律事实相类似,都包括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主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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