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多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意思?
一房多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意思就是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但受让人是基于对登记依赖进行了交易,法律就推定其是善意的,就要对其取得的权利予以保护。椐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虽然都强调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不能由房屋登记机构简单地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而只能由法院来认定。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1986年)
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物权法》(2007年)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4、《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综上所述,一个房子在法律的认定上只能由一个公民所有而且需要被登记在国家记录之中的,如果卖房子的人为了赚更多非法的钱而私自多处成交了售卖的行为,此时被欺骗的受害人因为最初不知道这个房屋的情况而交了钱,此时可以由当事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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