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这两种方式来解除合同,而作为合同的一种,房屋租赁合同自然也适用这两种解除方式。
(一)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协议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1款之规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对租房合同的解除权,出租人与承租人都是享有的。而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如果要将房屋出售,那么作为承租人此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使承租人没有购买意向,租赁的房屋顺利出售给了他人,但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求,购房者也需要继续履行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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