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解决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的房屋一间,用于办公。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5年。自2010年5月1至2015年4月30日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协议解除,在使用期内,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使用期内,甲方将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卖)给第三人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其它,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如房屋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房屋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在进行出租房屋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般情况承租人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租金来获取房屋的使用权,如果说出租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将房屋无偿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那么在出租合同中也是要写明房租方面的条款以及使用细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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