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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与否决定着合同是否可以顺利执行,无效合同是无法进行执行的。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是一种常见的无效的情况。那么,为什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呢?我们如何对待这种情况呢?请看下文的相关知识。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最新《民法通则》中的明确规定,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同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难题。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3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判断民事活动是否与行为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应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即就个案,具体、切实地衡量法律制度企图保护的法益,以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本人能否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标的额大小来判断,同时应当注意,立法的宗旨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兼顾方便生活和保护交易安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签订后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使之生效,也可否认使之无效的合同。我们认为,将其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更为适宜。虽然《民法通则》明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一概将此类行为认定无效并不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也有悖于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民法精神。首先,《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距今已有二十余年,这段时间我国经济状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有的条文已经被《合同法》等部门法取代。其次,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一次选择合同是否生效的机会,更有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当合同对其有利时,其可以选择由法定代理人追认使合同有效,当合同对其不利时,其可以选择由法定代理人否认使合同无效。而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当合同有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会面临合同相对方随时可能提出合同无效主张的不利局面,这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关于为什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效合同,所以,强迫他进行签订一些合同,实际上是非法的也是徒劳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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