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对外进行出租,但是出租的时候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不得隐瞒抵押事实对外出租,否则如果第三方主张权利从而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甚至不支付租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如果对外进行出租,那么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被抵押的事实,如果未告知并且因抵押权的实现,而造成承租人的损失,那么出租人则应该承担其全部损失。但是如果事先出租人已告知承租人关于财产被抵押的情况,而承租人仍旧承租的,那么此后因抵押权实现而造成承租人的损失,那么承租人需自行承担,但是抵押人需要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担人的损失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抵押人如果将房屋出租,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生效。此外,租赁合同是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合同,那么理所应当的是其权力只效力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而且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和房屋收益的权利,抵押权则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矛盾冲突,所以出租人并不会因为房屋被抵押而不能行使充分的处分权,如果抵押权人也认可对已抵押的房屋进行出租,那么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权的名义对抗承租权,并且在房屋的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得影响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得以房屋已经出租的名义对承租人的权利进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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