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店面是做生意的第一步,选好位置合理的门面,才能有好的人流量抓住商业机会,店面租赁注意事项有几种?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店面租赁注意事项有几种
1、双方好约定好租金。俗称“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商铺适应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押金应当适当高一些,以免不够抵充上述费用,
2、还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不断地拖付相关费用,押金抵扣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可以在合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
3、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行为。
4、商铺租赁中,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
5、“免租装修期”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二、不能租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这类房屋,在法律上权利存在瑕疵,如果发生纠纷,权益都不到保障。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如果没有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出租人是没有处分权的,租这样的房屋,本身就是对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5、属于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是指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门面房也就是我们说的商铺,这类是属于商业用房,很多人购买或者租赁,其实都是为了投资,让钱生钱 。而在从他人手里租赁门面房的时候,也不得不小心注意,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日后自身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也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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