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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赔偿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赔偿损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赔偿损失的认定是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具体认定数额是,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给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在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出租人单方发函提出终止合同的,就构成根本违约。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

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出租人合同尚未到期时强制你搬出,你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约定违约金,出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你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出租人须赔偿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二、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注意什么?

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单方发出书面文件,并保证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提出,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告知出租人决定解约及搬离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是不能够任意随意的进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的,比如说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不能够非常任性的要求,承租人办理房屋,否则的话应当进行违约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看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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