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主观抄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诈骗,是无权代理,是民事纠纷。
“二房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足够的百理由相信“二房东”有代理权,租房子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房东承担,房东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度由此给房东带来的损失应当由房东向“二房东”主张赔偿。同时,如果你与房东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知话,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押金,房东退还后可要求“二房东”返还不当得利。
二、诈骗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我国对诈骗案件的调查时,应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判定。对这类违法案件的主要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根据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处以这类人员的罚款,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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