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出租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同时中介也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介绍了房源信息,承租人就应当向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承租人绕过中介直接和出租人签订合同,想省下中介费,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出租人和中介机构也是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公司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他们是授权委托的关系。
2、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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