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和商定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5.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实务中,租赁物通常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租赁物的风险系由买卖合同调整,由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交付后,租赁物的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了承租人。故出租人始终均未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此时我们是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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