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的。合约有效,但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就是说,在二十年内,当事人和对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如果到了20年后:双方需要重新签定合同确定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原约定的剩余30年租赁期限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了。20年后,如果还想再租,就只能重新和出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执行土地租赁的过程中双方需要签署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其中需要对于土地租赁的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也需要将各项可能会出现的违约的行为以及相关的违约的方式进行充分的协商,也需要在合同中体现。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租赁20年是合法的,但是土地租赁的合同已经失效了,如果想继续租赁并使用该土地的,需要在土地租赁的时效到期之前与原土地所有权人续签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并针对各项可能出现的内容都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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